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22民初2202号
原告:王文强,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大唐音乐餐吧,住所地:会宁县会师镇汉唐街。
法定代表人:丁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文强与被告大唐音乐餐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大唐音乐餐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王文强负担。
审 判 员 杨黎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永霞
书 记 员 李学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