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6635号
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李家沱马王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4486。
法定代表人:邱献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袁思友,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思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继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鸿鹏
书 记 员 刘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