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2513号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北正居委会澧滨小区。
负责人:戴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系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系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员工。
被告:卢桂芳。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卢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君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秀婷代理
书记员 贺玲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