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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02执恢12号

杨俊华与崔小红,许志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俊华;崔小红;许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陕0802执恢12号许志平、崔小红:你们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802民初83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96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30元由被执行人全部承担。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号:9129000417103030000010880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联系人:蔡伦联系电话:352****201908021220170802117620191142019010924912900041710303000001132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