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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5执39号

豆某某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豆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225执39号申请人豆某某,女,汉族,生于1997年5月20日。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5日。申请人豆某某申请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22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内容如下:

一、限被告何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豆某某借款13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但何某某未按判决书执行,豆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动产、无不动产登记、也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有车牌为甘KY62**车辆,但无法实际控制,现我院在车辆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我院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银行账户冻结。执行人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但未找到,并到何某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其一直未在本村生活,且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执行措施后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出现,本案将恢复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5执39号豆某某申请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勇

审 判 员  庞伟宏

审 判 员  胡勤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小青

书 记 员  杨乔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