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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申36号

李连盛与黎健春、李益棠、容德权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连盛;李益棠;黎健春;容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连盛,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菁,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益棠,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香港居民。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黎健春,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香港居民。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容德权,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雄,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连盛因与被申请人黎健春、李益棠、容德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粤07民终3258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3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连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慕恒

审 判 员 黄煜文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媛花

书 记 员 徐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