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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30行审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430行审11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11350430MB1903690B,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中山南路 20号。

法定代表人:罗朝焰,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50430574741609M,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将屯河东 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李焕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建宁县 税务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建税通 [2019]第1908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建宁县税务局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竣 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邦公司)缴纳78095.38元 税款。事实与理由:竣邦公司于2019年16月16日向杨美玲销 -2- 售其开发的万家财富B2号楼901室,成交价款815719元,产生 销售税额78095.38元。2019年6月18日,建宁县税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建税通[2019]1908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竣邦公司缴纳税款78095.38元,如 逾期缴纳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因竣邦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查 封并进入执行程序,竣邦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为 确保涉案税款及时到位,竣邦公司建议建宁县税务局及时申请法 院执行,参与执行款项分配。同时,因拘于救济期限的限制,竣 邦公司自愿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同意建宁县税务 局不经催告等程序期满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法院 执行。 建宁县税务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被执行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3.变卖成交确认;4.销售发票;5.购房人身份证 复印件;6.建税通[2019]1908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7.竣邦 公司的《承诺书》。 经审查查明,建宁县税务局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建税 通[2019]1908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竣邦公司 限期缴纳78095.38元税款。同日,竣邦公司向建宁县税务局作 出《承诺书》,言明因竣邦公司所欠税款属实,现因竣邦公司的 -3- 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竣邦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 行,基于此为确保涉案税款及时到位,竣邦公司自愿放弃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也同意建宁县税务局不经催告程序 并在救济期限未满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 别进行征收管理”。因此,建宁县税务局具有作出本案行政行为 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 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自愿放弃 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因其财产建宁县法院查封导致其无力缴纳 欠税,为确保被执行人所欠税款执行到位,建宁县税务局据此申 请本院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规定。综上,建宁县税务局作出的建税事项通知书,在行为主体、 行政权限、行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建宁县税务局作出的建 -4- 税通[2019]1908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 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税收缴纳78095.38元税款之义务; 三、被执行人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 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审判长  罗国栋

审判员  陈华粦

审判员  江元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彬 -5-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 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 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 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 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 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 -6- 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