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青2802民督40号
申请人:海西佳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天峻路以南昆仑花苑**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苏文举,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2BRH6K。
被
申请人:布应达拉,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申请人海西佳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海西佳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2017年11月8日在申请人处购买了一辆X3汽车一辆。因当时被申请人布应达拉不够支付首付款,由申请人垫付了6597元首付款,并于购买当天向申请人立据欠条一张,约定垫付的6597元车款于一个月内还清。2017年11月9日偿还车款597元,剩余6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事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的车款6000元,又于2018年12月21日重新立据欠条一张,约定2019年2月1日付清剩余车款6000元。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但被申请人并未归还该笔车款,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车款,至今被申请人都未向申请人偿还该笔车款,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恶意拒绝履行其应还款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关系系合法明确,欠款数额及欠款期限明确,符合申请人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现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款16800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购车款6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布应达拉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海西佳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6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布应达拉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桂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康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