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923执867号

廖维卿与尹剑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维卿;尹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3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廖维卿,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龙坳坪村炉厂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石平,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尹剑平,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桂门岭居委国庆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维卿与被执行人尹剑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维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923执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李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