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026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杨怀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被执行人:段占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申请执行人杨怀军与被执行人段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甘1026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段占军未能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杨怀军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段占军归还杨怀军借款本金5905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杨怀军59050元借款从2016年5月7日至本金给付还清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及申请执行费81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杨怀军与段占军达成和解协议:本金及受理费61070元段占军分两年还清(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还25000元;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还36070元)。利息20000元段占军两年还清(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还10000元,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还10000元)。杨怀军撤回了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816元已由段占军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甘1026执7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博彦
审判员杨建军
审判员王歌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