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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1执136号

(2019)湘12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申沁灵与被执行人刘锡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沁灵;刘锡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2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申沁灵,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刘锡玉,男,1946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申请执行人申沁灵与被执行人刘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1221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申沁灵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锡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刘锡玉支付申请执行人申沁灵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费3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分别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锡玉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未发现有实际可供执行财产; 于2019年6月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于2019年6月11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于2019年6月11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19年6月1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9年5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锡玉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19年6月10日,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刘锡玉户籍所在地中方县铜湾镇铜湾村村民委员会,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9、2019年6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对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的结果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