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8财保17号
申请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宁市礼纪镇群坡村高速路口东侧地段。
法定代表人:冯雪萍,董事长。
被
申请人:海南绿城高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清水湾旅游度假区绿城蓝湾小镇鉴庐。
法定代表人:高德雪,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绿城高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分别为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号:×××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和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号×××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绿城高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分别为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号:×××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和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账号×××的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从冻结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延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春虹
书 记 员 符式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