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2民初1981号
原告:城固县鑫博雅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N0P469。
法定代表人:王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袁梓麒,男,生于1991年10月18日,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1********。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县鑫博雅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梓麒装饰装修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鑫博雅装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固县鑫博雅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固县鑫博雅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