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河南省淮阳县龙都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献伟,理事长
被
申请人:李雅雯,女,汉族,1995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
申请人:刘贺贺,女,汉族,1993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
申请人:孔慧灵,女,汉族,1994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雅雯、刘贺贺、孔慧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仲裁委员会(2018)周仲裁字第106号裁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6万元,未执行到位4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9年1月25日、2019年5月15日通过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保险、民政、车辆等,经查被执行人孔慧灵账户存款4万元,即时冻结;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及保险等信息;3、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9年4月19日在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5、2019年5月16日本院在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三被执行人无信息。6、2019年2月20日本院作出对三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7、被执行人刘贺贺在拘留期间于2019年4月2日还款2万元。8、2019年6月1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孔慧灵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经上述执行活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执1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全新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李全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