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刘泽明,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
被执行人:邓三元,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明与被执行人邓三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湘0721民初7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泽明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21执48号对邓三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迪松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