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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1执48号

刘泽明、邓三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泽明;邓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2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刘泽明,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

被执行人:邓三元,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明与被执行人邓三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湘0721民初7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泽明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21执48号对邓三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迪松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 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