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4976号
原告:李学辉,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黄亚芳,女,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辉,该原告丈夫。
被告:蔡其明,男,195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蔡振华,女,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李学辉、黄亚芳与被告蔡其明、蔡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学辉、黄亚芳于2019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辉、黄亚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沙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