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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民初4976号

4976李学辉、黄亚芳与蔡其明、蔡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学辉;黄亚芳;蔡其明;蔡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4976号

原告:李学辉,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黄亚芳,女,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辉,该原告丈夫。

被告:蔡其明,男,195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蔡振华,女,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李学辉、黄亚芳与被告蔡其明、蔡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学辉、黄亚芳于2019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辉、黄亚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沙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