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3103民初1175号
原告:德宏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华丰紫圆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57778434J。
法定代表人:冷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争妍,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聂郁云,男,1969年2月11日生,住址芒市。
原告德宏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聂郁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宏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德宏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许荣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福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