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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2执1369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罗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罗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02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磊,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5642.2元及利息,律师费1290元、诉讼费1446元、执行费84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街XX段XX幢XX号房屋,本院已经依法查封该房屋,因执行标的较小,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房产。5、本院已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7、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本金45642.2元及利息,律师费1290元、诉讼费1446元、执行费84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吴利平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答军伟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