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4民初1898号
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长征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龙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南,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娟,宁乡市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世明,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卫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