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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4民初1898号

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何世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何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4民初1898号

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长征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龙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南,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娟,宁乡市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世明,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盛隆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卫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