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2979号
原告:任万礼,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龙,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宪,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定香,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封为正,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香素,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凤,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任万礼与被告吴定香、封为正、封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任万礼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万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万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6元,减半收取计3468元,由原告任万礼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继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