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徐阳,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易天来,男,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1855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徐阳申请执行易天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2310元、保全费102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阳与被执行人易天来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过长,本院应予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终185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饶全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