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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1287号

徐阳、易天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徐阳,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易天来,男,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1855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徐阳申请执行易天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2310元、保全费102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阳与被执行人易天来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过长,本院应予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终185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饶全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