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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商初字第1263号

张金彪、季相虎等与季相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彪;季相虎;季相鼎;陈文红;孙会聪;高凤跃;张金高;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罗商初字第1263号 原告张金彪,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季相虎,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季相鼎,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陈文红,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孙会聪,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高凤跃,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张金高,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郑军,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彪、季相虎与被告季相鼎、陈文红、孙会聪、高凤跃、张金高、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彪、季相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65元减半收取38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立宇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郭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洪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