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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19842号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喜焕凯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广州市喜焕凯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19842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

法定代表人:曾健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坚强、梁家祺,男,该所职员,联系地址。

被告:广州市喜焕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成路**后座独栋iv>

法定代表人:谭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广州市喜焕凯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17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负担。

审 判 长  吴德武

审 判 员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刘碧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金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