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6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澄,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琼,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上诉人陕西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7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为44.5元,由陕西问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6月18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