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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9162号

许梦佳与龙远鸥、胡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梦佳;龙远鸥;胡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162号

原告:许梦佳,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振南,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栋,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远鸥,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胡云辉,女,汉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原告许梦佳与被告龙远鸥、胡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龙远鸥、胡云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以400000元为限。担保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梦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龙远鸥、胡云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以400000元为限。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进行处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

书记员温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