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162号
原告:许梦佳,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振南,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栋,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远鸥,男,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被告:胡云辉,女,汉族,1990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原告许梦佳与被告龙远鸥、胡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龙远鸥、胡云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以400000元为限。担保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梦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龙远鸥、胡云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鄂(2019)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以400000元为限。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它形式进行处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
书记员温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