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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3执恢207号

沈志昕与冮俊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志昕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203执恢207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志昕与被执行人冮俊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吉020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4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