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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执750号

罗运中与吴朝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运中;吴朝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5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罗运中,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吴朝国,男,汉族,1973年04月26日出生,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罗运中与被执行人吴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5民初373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02-2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63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临控措施。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吴朝国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2019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吴朝国名下在财付通账户存款人民币1473.72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法院领取(未领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经常居住所地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吴朝国,但其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仁寿县询问情况,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截止到2019年6月21日,本案执行到位1473.72元,未执行到位借款5442.2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渝0235执7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渝0235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平

审判员  黄拥军

审判员  张青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