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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59号之二

胡洪斌、桂尤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洪斌;桂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胡洪斌,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桂尤定,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洪斌与被执行人桂尤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桂尤定有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桂尤定的退休工资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楚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子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