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27刑初593号

洪邦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洪邦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27刑初5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邦超,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志,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9〕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邦超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邦超及其辩护人王志,证人苏某2、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8日至2月4日,被告人洪邦超称可以在98彩票网利用“两个账号对赌压大小”的方式刷赌博流水从而返现牟利,向被害人苏某1许诺30000元人民币每天可获利500元,诱骗苏某1分四次转账共计42万元给洪邦超,并将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期间,被告人洪邦超为继续骗取苏某1信任,先后共支付给苏某1所谓利润合计38000元。2019年2月4日,被告人洪邦超逃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邦超与被害人苏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洪邦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1的陈述,证人苏某2、魏某的证言,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实物),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刑事谅解协议书,户籍信息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洪邦超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好,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洪邦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邦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洪邦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洪邦超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幅度内进行惩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邦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金色苹果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章荣旻

人民陪审员  黄通铁

人民陪审员  王阿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阳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