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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02民初2119号

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史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史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民初2119号

原告: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600576812351J。

法定代表人:黄舟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昆龙,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建华,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公司)诉被告史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史建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5.71元、减半收取1982.86元,由原告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苏丕雄

人民陪审员  何水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奎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