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民初2119号
原告: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600576812351J。
法定代表人:黄舟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昆龙,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建华,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公司)诉被告史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史建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5.71元、减半收取1982.86元,由原告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苏丕雄
人民陪审员 何水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奎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