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286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廖小华,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廖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19)湘0528财保294号民事裁定书查询被申请人廖小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经查,被申请人廖小华名下无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286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书记员黄唯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