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58号
原告:长沙万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洲,长沙万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皇玛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亮新。
被告:刘亮新,男,汉族。
原告长沙万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皇玛娱乐有限公司、刘亮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万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沙万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万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沙万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 妙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光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