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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02执203号

黄卫文申请黄永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黄卫文;黄永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0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黄卫文,男,住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代理人:黄光铭,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永欢,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泮水乡百维村百维屯**,现住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卫文与被执行人黄永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0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永欢向申请执行人黄卫文支付水泥款562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股权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永欢名下有车牌号为桂L×××××号,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找到车辆,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卫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 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陆建华

审判员  郭耀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志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