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276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系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牛应社,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张轮珍,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系被申请人牛应社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轮珍、牛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湘0528财保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张轮珍、牛应社名下16000元银行存款。本院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查明牛应社有银行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冻结了被申请人牛应社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已满1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276号案件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书记员黄唯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