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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2执保63号

凤翔县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富翔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凤翔县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陕西中富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22执保63号 凤翔县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陕西中富翔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凤翔县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富翔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陕0322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凤翔县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富翔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公司等值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有存款,余额为34.32元,本院依法冻结。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2执保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2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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