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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3执742号之一

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罗汶、尹雅香、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罗汶;尹雅香;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03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苏晓霞,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宇林,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罗汶,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尹雅香,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黄利华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株洲市城郊曲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罗汶、尹雅香、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根据总对总网络查控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还于2019年5月27日向株洲市公积金中心与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与保险收益,经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与保险收益。2019年6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面谈已告知,本院同时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没有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到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2765822.21元,尚有2765822.2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军

审判员 任     君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周君

书记员段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