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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3429、8491号之一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杨汉军、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杨汉军;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3429、8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霍敬全,男,汉族,1977年06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自由路愉盛股份合作公司综合楼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53282。

法定代表人:杨汉军。

被执行人:杨汉军,男,1963年10月0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霍敬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建富实业有限公司、杨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人民币1050117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交纳91490元受理费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3429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6执8491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志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