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994号
原告:秦皇岛雪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卢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62088205R。
法定代表人:何姝辉,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任丘市香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辛庄乡香城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00911366D。
法定代表人:刘芳俊,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雪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香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任丘市香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约定管辖;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根据管辖约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原、被告在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有管辖条款,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条关于案件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甲方即被告方所在地,故卢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任丘市香城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任丘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袁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