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106号
申请人:郭胜维,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宋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申请人郭胜维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宋强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胜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宋强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郭胜维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郭胜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