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381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罗思聪,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夏、黄立文,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陈艺,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彭珍,女,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健康局申请本院执行该局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7]X3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对申请本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陈艺、彭珍于2016年7月5日生育第三个子女,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湘乡市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艺征收社会抚养费28680元,对被执行人彭珍征收社会抚养费28680元。在法定的救济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湘乡市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7]X3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湘乡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7]X3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兵辉
审 判 员 杨烈辉
人民陪审员 朱卫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彩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