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3749号
原告:邹文波,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玉金,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邹文波与被告白玉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2019年6月21日,原告邹文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文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文波负担。
审判员 刘焕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