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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执保569号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军、曾长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军;曾长梅;李公平;曾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82执保569号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涟源市光蓝路**。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国军,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申请人曾长梅,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申请人李公平,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申请人曾庆红,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国军、曾长梅、李公平、曾庆红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军、曾长梅、李公平、曾庆红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9)湘1382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军、曾长梅、李公平、曾庆红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谢娟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炜代理

书记员  张晓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