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申3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负责人:陈焯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贤,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冯艳梅,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黎彦富,男,1965年12月09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艳梅、黎彦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保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黎彦富驾驶的粤J××号重型仓栅式火车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物量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涉案车辆超载,违反了双方商业三者险合同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安全装在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约定,人保公司对该免赔率条款已尽到了相应的明确说明义务,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改判人保公司秩序向冯艳梅承担731679.42的赔偿责任,判令冯艳梅向人保公司返还77186.6元,冯艳梅、黎彦富承担本案诉讼费。黎彦富提交意见称,对人保公司再审申请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黎彦富驾驶机动车撞伤冯艳梅,引起本案诉讼。一审期间,人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确认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并未提出因涉案肇事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故其有权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的问题。另外,一审法院作出人保公司在其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对冯艳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后,人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上诉,且对其未提出上诉不能提出正当理由及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当事人不选择上诉的情况下,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人保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提出的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放弃上诉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仍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4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 判 长 林慕恒
审 判 员 黄煜文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媛花
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