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602民初3064号
原告:曹永斌,男,汉族,大专文化,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万雅兰,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0399797R。
法定代表人:袁麦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斌诉被告延安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永斌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永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曹永斌承担733.50元。 审  判  员   李惠蓉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海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