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2823民初309号

王西铭、王帅英与刘建平、吴艳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西铭;王帅英;刘建平;吴艳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3民初309号

原告:王西铭,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

原告:王帅英,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

被告:刘建平,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

被告:吴艳芝,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 原告王西铭、王帅英与被告刘建平、吴艳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西铭、王帅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西铭、王帅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西铭、王帅英承担。

审判员  曾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