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3民初309号
原告:王西铭,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
原告:王帅英,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
被告:刘建平,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
被告:吴艳芝,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农民,住尉犁县。 原告王西铭、王帅英与被告刘建平、吴艳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西铭、王帅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西铭、王帅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西铭、王帅英承担。
审判员 曾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