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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297号

曾令霞、曾现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曾令霞;曾现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97号

申请人:曾令霞,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书红,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曾现忠,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30日生效的(2019)黔0303执保29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曾现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现忠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曾现忠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现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贵阳路分理处的账户62×××77存款101381.23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冷竺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