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297号
申请人:曾令霞,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书红,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曾现忠,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30日生效的(2019)黔0303执保29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曾现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现忠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曾现忠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现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贵阳路分理处的账户62×××77存款101381.23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冷竺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