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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8执保25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郑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郑凤玲;李前青;邓海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保255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宗地。

法定代表人:许小青,系银行行长。

被

申请人:郑凤玲,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李前青,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

申请人:邓海涛,男,1972奶奶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郑凤玲、李前青、邓海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528财保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郑凤玲、李前青、邓海涛64459.12元银行存款。本院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查询,查明郑凤玲、李前青、邓海涛有银行存款,但是存款余额与需要保全的金额之间有较大差距。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冻结了被申请人邓海涛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李前青在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满64459.12元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0528执保255号案件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凤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星佑

书记员黄唯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