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2民初10189号 原告陕西新泰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4MA6U0RB5XY。法定代表人江承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郭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住山西省曲沃县。被告陕西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MA6U18PCXJ。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泰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泰琪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泰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原告已预交),现因撤诉,退还原告42元,剩余4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丹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陈丹   送达时间:2019 年 月 日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