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4232号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兆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主要
负责人:王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云,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迎朝,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兆光灯饰厂与被告杨迎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兆光灯饰厂的主要负责人王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迎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兆光灯饰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迎朝向原告中山市兆光灯饰厂支付货款2717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中山市兆光灯饰厂与杨迎朝存在业务往来,杨迎朝向中山市兆光灯饰厂购买灯饰产品,但杨迎朝未依约支付货款。截止至2017年3月6日,杨迎朝欠中山市兆光灯饰厂货款34175元。此后,经中山市兆光灯饰厂多次催促,杨迎朝仅支付了7000元。剩余货款27175元,杨迎朝拒绝支付。杨迎朝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中山市兆光灯饰厂与杨迎朝存在业务往来,杨迎朝到中山市兆光灯饰厂的门市订货,并要求中山市兆光灯饰厂按其提供的地址发货。中山市兆光灯饰厂委托物流公司托运,物流公司向中山市兆光灯饰厂出具托运单后将货物送至杨迎朝指定地址,杨迎朝提货后,支付运费给物流公司,并与中山市兆光灯饰厂沟通货款支付。经与杨迎朝在微信聊天中对账,货款总额为34175元,杨迎朝以微信支付方式支付货款7000元,尚欠货款27175元。之后,中山市兆光灯饰厂多次催讨,杨迎朝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杨迎朝拖欠中山市兆光灯饰厂货款27175元的事实,有中山市兆光灯饰厂提供的发货单、托运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凭,杨迎朝未到庭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对中山市兆光灯饰厂主张杨迎朝拖欠货款2717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杨迎朝未及时支付上述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杨迎朝应向中山市兆光灯饰厂支付货款27175元及利息,中山市兆光灯饰厂该项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杨迎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杨迎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兆光灯饰厂支付货款27175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杨迎朝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迎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黎 妙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光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