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81执1005号

桂和澳与梅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桂和澳;梅建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81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桂和澳,男,汉族,1999年12月20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法定监护人:桂某,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梅建光,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本院在执行桂和澳与梅建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梅建光支付下欠的赔偿款23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建光于2019年6月21日履行20000元,并就余下的赔偿款与申请执行人桂和澳的法定监护人桂某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梅建光在2019年6月底前付清下欠的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桂和澳的法定监护人桂某同意被执行人梅建光的延期付款请求,并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3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梅建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桂和澳的法定监护人桂某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郑劲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叶青